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划定

宣布时间:2013/10/12 10:14:47  来源:  点击次数:19720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31号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划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集会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财务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宣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派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划定 。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划定的津贴补贴和事情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革新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担负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凭据治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执法、规则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治理的事情人员 。 执法、行政规则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 (一)违反划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凌驾划定标准、规模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划定,以种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种种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钱币化革新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用度的; (五)违反划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务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划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革新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划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运动准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运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划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利益,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种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划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事情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 。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七条 违反财务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人为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划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 。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 。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当或者职务影响,违反划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务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务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资私分的,依照前款划定从重处分 。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卖力任,导致外地区、本部分、本系统和本单位爆发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外地区、本部分、本系统和本单位爆发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划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务补贴的事业单位事情人员有本划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划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划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事情人员处分暂行划定》处理 。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平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执规律则的划定治理 。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七条 本划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财务部、审计署卖力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划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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