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治理划定(试行)

宣布时间:2011/11/1 21:06:28  来源:  点击次数:23268

      第一条 为贯彻“宁静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宁静生产目标,推动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提高宁静生产和文明施工治理水平,减少生产宁静事故,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步伐》等执法、规则和划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规模的在建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的治理,应遵守本划定。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卖力全省规模内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的监督治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的监督治理。

      第四条 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包括宁静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凭据宁静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接纳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宁静监督机构卖力,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宁静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六条 凭据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历程中的宁静施工、文明施工抵达省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抵达85分的工地。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抵达70分的工地。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抵达70分的工地。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考核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体例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凭据有关划定计列宁静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宁静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条约时,应按宁静文明施工费总额体例步伐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法,确保用度落实到实体。宁静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应报卖力项目监督的宁静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支持、配合施工单位实施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监督宁静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催促落实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步伐。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治理制度,全面推行并按划定实施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抵达达标工地标准,争创省级示范工地。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设立宁静生产治理机构,凭据有关划定配备项目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增强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水平。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提出的违反宁静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配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凭据职责落实监理人员责任,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步伐和宁静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对发明的问题,应催促施工单位实时整改;关于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或监督该项目的宁静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及宁静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监督治理机制,落实事情经费和人员,增强层级监督指导,增强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治理,推进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事情。

      第十四条 各级宁静监督机构应结合施工现场日常监督检查和责任人员动态考核,增强宁静文明施工费监管,做好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动态考核事情。

      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工地是工程建设全历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为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在加入《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选时予以加分,其各方主体在入选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和企业综合实力评比等评优评比时按有关划定相应予以加分。

      第十六条 评为不达标工地的项目,应列为政府挂牌督办(样式见附件),并将其责任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工具,对其相关责任人应增强质量宁静动态考核,须要时对企业宁静生产条件进行复查、资质资格进行动态检查。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考核应实事求是,秉公效劳;考核人员应严格履职,严守纪律,做到廉洁自律。对违法违规的,凭据有关划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可依据本划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建筑施工宁静文明标准化的具体治理步伐。

      第十九条 本划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卖力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划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治理划定(试行)>、<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步伐 >(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4〕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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